云南省胜诉案例集锦节选,涉及大理、怒江等地!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胜诉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胜诉案例 > 案例集锦

胜诉案例Boutique Cases

数千件成功案例,为万位客户解决法律问题

云南省胜诉案例集锦节选,涉及大理、怒江等地!
更新时间:2024-07-31

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云南省捷报频传,有确认强拆违法、撤销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责令相关部门履职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大理、怒江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大理某县住建局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祝先生在云南大理某镇建有钢架大棚,因未获规划许可被县住建局处罚,要求罚款并拆除。祝先生收到通知后未提出复议或诉讼。次年7月,住建局计划拆除,原来马先生才是大棚合法所有人,遂于7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然而,7月20日住建局仍实施拆除。马先生随后委托京云律师处理此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马先生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县城乡建设局辩称,本案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涉案的房屋是由案外人祝某某建盖,答辩人的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相关利益。答辩人强制拆除行为是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祝某某生效,祝某某一直没有履行处罚义务,答辩人采取强制执行,依法向某某送达了《行政强制事先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公告》,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相关规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强制拆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只有拒签的记录,没有相关的影视记录,笔录中没有显示房屋建盖具体时间,谁出资建盖,故不能认定房屋是祝某某建盖。现场检查笔录也是拒签的记录,且只是对祝某某,没有照片、影视等记录,不符合相关规定。总之,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是祝某某建盖,处罚过程也看出调查事实不清,对案外人进行了处罚。被告县住建局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同时,被告在未进行听证、告知等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拆除,损害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县住建局强拆马先生大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县住建局负担。


判决书


图片
图片



案例二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怒江某县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案


基本案情:余先生是云南怒江某农村的村民,他的房屋和部分承包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由于补偿不合理一直都没有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余先生委托京云拆迁代理律师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的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载明所需的政府信息为征地公告及此次搬迁项目。县人民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后,三个月后依旧没有对余先生进行任何的答复。


庭审中,县政府称,早在5年前其就已编写和印发《xx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宣传材料》,该宣传资料中已经全面公开了关于此次移民项目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原告所在地也属于公开范围内,故被告已经主动公开了有关信息。原告称被告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不合理的。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后,没有法定事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应信息或答复。被告拖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结果: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原告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图片
图片



案例三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大理某县住建局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周先生是云南大理某村村民,其房屋因棚改被纳入征收范围。却被县住建局以无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其四层约431.1m²住房为违法建筑,要求三日内自拆。周先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未获回应即遭强拆。周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县住建局辩称,被告在得知原告可能涉嫌违章建筑后,被告立案查处,并依法按照程序作出立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原告户一直未履行处罚义务,被告采取强制执行,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强制事先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公告》,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规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强制拆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被告进行的强制拆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进行反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规定,被告县住建局向原告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该处罚决定载明的复议期或起诉期限未届满前,向原告留置送达《行政强制事先催告通知书》并发出《强制拆除公告》。被告县住建局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作出书面的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送达被强制拆除人,便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被告县住建局的强制拆除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确认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县住建局对原告周先生建盖框架结构房屋建筑(住房一幢四层)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书

图片图片


案例四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大理某县住建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胜诉案


基本案情:董先生1995年在大理有偿获宅基地,2011年因家庭需要再获一宅并建房。后因棚改项目被征收,县住建局以无证为由罚款并要求拆除。董先生不服,复议后诉讼,期间住建局悄悄撤销原罚,法院也判决县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但县住建局再次处罚,向董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董先生委托律师团起诉,要求撤销新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县住建局辩称,被告依职权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


京云拆迁律师针对被告的理论,以专业理论和实战经验,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反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及相关规定,县住建局作为县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有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循行政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案中,县住建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事先告知程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诉请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县住建局对董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县住建局负担。


判决书

图片图片



  2024-07-31    5769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38-1029-1697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