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件成功案例,为万位客户解决法律问题
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贵州省捷报频传,有确认强拆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强拆和占用违法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毕节市、贵阳市、安顺市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基本案情:刘先生,贵州毕节人,世代居此。由于他的自建房屋未办证件。7月18日,乡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责令他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强拆,并告知可行政复议或诉讼。刘先生未拆,乡政府直接拆除其房屋。刘先生遂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乡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乡政府称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认定原告建筑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拆除房屋合法合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京云拆迁律师反驳乡政府,指出:
1.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该公告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三个月,告知期限错误,应为六个月。
2. 乡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时,原告仍在法定起诉期内,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程序规定,属程序违法。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乡政府拆除原告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基本案情:杨先生贵州村民,因产业园项目需拆迁其合法房屋。与县政府未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未经合法手续和协商,强行拆除其房屋。杨先生不知所措,欲妥协。其子在北京工作,建议其找专业律师维权。杨先生随后在京云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确认县政府和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随即便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县政府称杨先生房屋因产业园项目需征收,已获省政府用地批复,多次动员其接受补偿并搬迁未果后采取强制搬迁。杨先生明知拆迁,主要关注补偿标准。
街道办事处则称杨先生房屋未办不动产登记,纠纷不受物权法调整,且拆迁前已公示通知和补偿方案,多次协商,不存在未经协商就强拆的情况。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1. 县政府未批先征集体土地,并在未与杨先生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补偿决定需上报并公告,但县政府未执行即拆除。
3. 行政机关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职权,县政府和街道办无权强制拆除房屋。
4. 县政府和街道办未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即实施强拆,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强拆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基本案情:杨先生家住贵阳,因拆迁问题未解决,施工队搭建脚手架围栏逼迁,影响其出行和安全。他于7月17日向区执法局邮寄查处申请,但至起诉时仍未得到处理答复。最终,杨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将区执法局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诉讼费由区执法局承担。
庭审中,区执法局主张原告居住地在征收范围,部分已搬迁。为征收工作拆除已搬离住户的附属设施,同时设安全防护棚通道保障未搬迁居民安全。区执法局未收到查处申请,故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养殖场拆除之前,被告工作人员多次与其父子协商拆除事宜,后其养殖场被拆除。庭审中,被告出庭负责人对此予以认可。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初步证实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应推定被告组织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
其次,被告在庭审中主张该拆除行为系由原告所在的村委会组织实施,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结合法院以原告申请调取的公安局110接处警单,应当认定被告主体适格。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该行为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组织实施强行拆除原告于先生养鸡场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基本案情:李先生自1982年起在贵州省毕节市某村承包地耕种,后该地被煤炭公司纳入开矿范围,未获补偿即被强占。李先生起诉至法院,因土地权属不明被驳回。为保护权益,李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维权,律师首先向县政府申请土地确权但未获回应。随后,律师代表李先生起诉县政府,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就原告提出土地确权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答辩称:被告到现在都未收到原告的土地确权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原告提交的单号为x的快递单查询记录为3月23日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他人收。但原告于3月21日邮寄时已在该快递单上载明收件人为县政府县长,地址为县政府大楼,文件资料为李先生关于对土地权属进行裁决的申请及证据材料。根据常理及邮递习惯,可以认定被告县政府于3月23日收到原告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被告县政府应当对原告李先生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但其至今未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其不作为违法。被告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京云拆迁律师部分意见,判决:责令被告县政府对原告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判决书
基本案情:杨女士是贵州省毕节市某村村民,她和其母在该村有一处宅基地及若干的承包地。母亲去世后,她遇水电站建设,村落被征但未见合法手续且未获补偿。她通过EMS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违法征地,但未获回应。为维权,她求助京云律师所,律师指出局方不作为,遂代其起诉,请求判令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对杨女士发出的查处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庭审中,被告县自然资源局称:水电站库区工程用地经多部门合法批准;原告非指定移民人口,其父补偿已由子领取;被告已对原告查处申请调查并口头答复,但因地形变化无法明确土地位置,无法查处。故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杨女士认为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被告县自然资源局系本辖区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被告接到土地违法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职责,故应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责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对原告杨女士提出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判决书
基本案情:熊女士在贵阳市某村自建800平米二层住宅,未经审批被认定违章。随后,区服务中心主任牵头,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强行拆除熊女士的房屋,未通知理由且无视解释。熊女士悲愤不已,寻求维权途径,最终委托京云拆迁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称未参与原告房屋拆除,原告证据不足,请求驳回。被告区服务中心则指出原告房屋属违法建筑,已通知停工,并强调其是履行职责,非本案适格被告。
针对被告抗辩,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1. 原告熊女士提交的照片显示,城管和区服务中心人员参与强拆,表明区服务中心和区综合执法局共同执行。
2.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明确区服务中心无强制拆除权,仅有巡查和劝阻职责。
3. 区服务中心承认强拆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违反法律程序,严重侵害原告权益,属违法行为,应确认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服务中心强制拆除熊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基本案情:杨先生位于安顺市某县的房屋因产业园项目被征拆,但县政府和街道办在未获手续、未协商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导致他无家可归。杨先生寻求法律帮助,最终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律师已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二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称:原告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需征收用于健康产业项目,项目已获省政府批复。原告多次被动员接受补偿并搬迁但未果,故采取了强制搬迁措施。
被告街道办称:原告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受物权法调整。涉案土地已获批复,强拆前已公示征收通知及补偿方案,多次与原告协商但未果,不存在未经协商强拆情况。
针对被告辩称,京云拆迁律师强调:
1. 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政府无权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2. 本案强拆未遵循法定程序,无相关行政决定支持。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强拆行为,超越职权且证据不足,应确认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县政府及街道办拆原告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基本案情:刘先生为贵阳市某镇居民,1993年购得房屋旁200平米土地使用权,1999年建60平米路桥。因县建幼儿园需拓宽道路,刘先生房屋被征。镇府未协商即拆路桥铺路。刘先生财物受损,委托京云律师事务所维权。京云律师指出镇府行为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对刘先生土地及桥梁等地上物进行强征强占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称原告所诉土地桥梁非其所有,他人已申请确权。镇政府未进行征收拆迁,拆除路桥是为修建幼儿园扩宽道路,当日即恢复通行。路桥属公共通道,环城路指挥部无权卖地给原告。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1. 刘先生对涉案路桥和土地有资金投入,虽非法定权属,但享有权益。被告拆除路桥、占用土地与刘先生存在利害关系,刘先生具备原告资格。
2. 被告拆除路桥、占用土地铺设道路未与修建者、使用者协商,无法律依据,超越职权,行为违法。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镇政府对刘先生土地及桥梁地上物进行拆除和占用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