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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胜诉案例集锦节选,涉及襄阳、鄂州、黄冈、黄石等地!
更新时间:2024-07-30

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湖北省捷报频传,有确认强拆违法、撤销政府作出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责令相关部门履职、商品房烂尾集体诉讼案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襄阳、鄂州、黄冈、黄石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撤销黄石市某镇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胜诉案



基本案情:湖北黄石市3名村民,在村中均有自建房屋。当地相关部门于2010年通告禁止私自建房。2016年县规划局认定三人违规建房,责令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同年10月,镇政府以违建为由限期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后三人房屋被强行拆除。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拆除决定。三人联系京云律所维权,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拆除决定和复议决定。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三原告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镇政府对违法建筑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履行合法程序后,依法作出的强拆决定,于法有据,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县政府辩称,镇政府依法行使职权,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县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镇政府有权查处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被告镇政府于2016年10月14日对三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县规划局分局向三原告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告知三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而被告镇政府基于此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第1、2、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作出的第1、2、3号强制拆除决定及被告县政府作出的5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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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确认黄石市某镇政府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

程先生家住湖北黄石某村。某日见村民围看公告栏,内容为严禁私自建房通告,他以为与己无关便回家。6年后,程先生收到通知称其房为违建,限三日内拆除,否则强拆。他未理睬。三日后,镇政府强拆其房。程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处理此事。律师梳理证据后,发现镇政府限期拆除公告违法的判决书,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原告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镇政府对违法建筑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履行合法程序后,依法予以拆除,于法有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镇政府有权查处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区规划分局向原告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但,被告镇政府基于此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被另案中确认违法,因此其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结果: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对原告程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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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胜诉案


基本案情:政府因为实行开发区建设,将湖北宜昌市某村丁先生子女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丁先生代替子女与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三份,其中两份没有征得子女的同意。丁先生出具了三张收条,分别代替子女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政府就要实施具体的征收措施了。政府向丁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认定丁先生签定了房屋征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七天内迅速交出被征收土地。丁先生不服,委托京云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区国土分局辩称,原告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三份,并已收受征收补偿款,其因原告违约依职权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进行反驳:

原告未征得子女同意,私自代替子女与当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原告家也至今未收到任何补偿款项,也未获得其他安置,被告因此向原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明显违法,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获得了补偿款。被告据此向原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裁定撤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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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征收方信息公开胜诉案


基本案情:汪先生是湖北黄冈市市民,其房屋因棚改项目需征收。他于2019年11月通过EMS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及附图。但直至2020年5月,该局才告知汪先生所申请信息不存在。汪先生为维护权益,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代为起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确认其未及时履职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征收方辩称,原告申请信息不详,被告要求补全信息,但联系不上原告。同年12月与原告律师联系,原告同意来分局查询,但因疫情一直未查询。后原告再次同意查询,但仍未行动。被告于5月7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给原告,原告已签收。综上,被告已依法公开信息,原告诉求无依据,应驳回。


京云拆迁律师针对被告的理论,以专业理论和实战经验,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反驳。


虽然汪先生要求征收方公开棚改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其作出的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汪先生,上述信息不存在,同时进行了说明,可认定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但征收方第二次收到汪先生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故,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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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向征收方索要征收补偿胜诉案


基本案情:赵先生在湖北鄂州市承包土地经营养殖场,养殖场效益好,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因市重点工程需征地,赵先生虽不舍,但为大局签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预付部分款后赖账。后赵先生求助北京京云拆迁律师,律师赴湖北取证并提起诉讼。


庭审中,征收方辩称,其并非适格被告,无需向赵先生支付安置补偿金,且协议规定需审计评估报告并签正式补偿协议后支付剩余拆迁款。现评估报告已出具但审计未完,相关部门已履行目前义务,剩余需待审计及协议签订后继续,其并无违约责任。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案涉项目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征收,补偿协议由原告与区征收拆迁指挥部签订。指挥部作为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责任由市政府承担。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约定的“审计”为被告异议方式。评估公司由双方共同选定,依照《详细明细》评估,其报告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市政府无有效证据推翻,应尊重评估结果。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除和补偿详情见《详细明细》,包含83项内容,经指挥部确认,双方无异议。《评估报告》以这83项为依据,应予以认可。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市政府向赵先生支付房屋、地面附着物等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共计5804258元。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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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烂尾商品房集体诉讼胜诉案


基本案情:十余户委托人在湖北省襄阳市购买了某小区商品房,在建设期间风波不断,交房时间拖延。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最终破产,众多委托人权益受损。他们多次反映问题无果,绝望中求助北京京云律所。律所了解案情后,发现委托人购房款涉及借贷关系转化,开发商破产导致无法交房,使委托人生活陷入困境,购房债权的认定与否就是本案的关键。京云律所不畏艰难,诉至法院,为民请命。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本案起诉争议点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因为我们出具过相关的一个资金证明函,这个证明函的内容包括开发商、委托人以及开发商向下的关联公司,对借款关系转化为购房款做了一个认定,所以京云律师基于此来认定委托人和开发商之间是存在一个真实买卖关系,并且已经实际缴纳了购房款,应当认定为一个消费者购房债权,而不是坐在被告席上的开发商认定的一个普通的债权而不予清偿。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十几户委托人对开发商的债券为消费者购房债权,开发商应依法清偿。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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