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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胜诉案例集锦节选,涉及益阳、永州、益阳、常德等地!
更新时间:2024-07-30

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湖南省捷报频传,有政府不履行违法征地查处法定职责、撤销房屋征收通知、确认强拆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益阳市、永州市、益阳市、常德市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益阳市村民诉政府不履行违法征地查处法定职责胜诉案


基本案情:湖南省益阳市某村的严先生是农民,其承包土地被县政府项目征收。因年老且子女不在身边,他对征收持积极态度。但项目方未制定征收方案、未听取意见即擅自征地,且村委会违法分配补偿款。严先生向县国土局申请查处,但未获答复。严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起诉县国土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县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镇政府、村委会的征地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


庭审中,县国土局反驳严先生指控镇政府违法征地,称该工程为国家重点,按文件规定实施不改变土地性质,采取迁建措施。居民安置以种植业为主,调整土地并就近安全安置。县国土局称严先生诉求无依据,项目迁建不涉及土地征收,非其职责范围。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单位和个人需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有权检举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规行为。本案中,县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查处违规行为的职责。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执法程序可由行政机关启动或依申请启动,行政机关需对申请给予答复。同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国土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符合条件应立案。本案中,县国土局未答复严先生的查处申请,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调查,因此未履行法定职责。

结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国土局在两个月内针对严先生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县国土局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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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永州市居民撤销房屋征收通知胜诉案


基本案情:李先生为湖南省永州居民,一家生活和谐。突遇拆迁,初不在征收范围,后区政府调整范围,其房被纳入。李先生认为此举违法,不愿家园被毁,决定维权。遂聘京云(英云)律师所代理,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区政府作出的“30号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答辩称,1.若原告李先生不愿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鉴于“30号通知”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被告区政府将依法定程序撤销该通知涉及原告李先生的内容,予以纠正。2.被告区政府对其他房屋的征收符合法定程序。


京云律师指出,


李先生的房屋原不在征收范围,后被被告区政府通知划入棚改征收范围。李先生起诉后,区政府又将其房屋划出征收范围。虽通知对李先生已无实际影响,但应确认将李先生房屋划入征收范围的通知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作出的30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及户数的通知》将原告李先生的房屋调整入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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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益阳市村民确认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刘先生是湖南益阳市某村村民,世代居此。因蓄洪工程需征收其房,镇指挥所多次与其商谈补偿,但数额差距大,未达成协议。4月24日,镇指挥所未经刘先生同意,无书面文件强行拆除其房。刘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调查维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镇政府辩称:1、被告未对原告实施行政强拆行为。2、原告的房屋被拆除是事实,是经原告同意,被告协助拆除的。


针对镇政府抗辩,京云拆迁律师冷静反驳:


一、镇指挥所系镇政府设立,属临时机构,无法人资格,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镇政府承担。被告镇政府强拆原告房屋,但原告否认同意,且被告无证据支持其抗辩,故抗辩不成立。


二、被告镇政府未依法定程序强拆房屋,超越职权,应撤销其行政行为。但房屋已拆除,撤销无意义,故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结果:经京云拆迁律师努力,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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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常德市居民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原告黄某为湖南省常德市居民,1999年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建房临街。随后,湖南省政府批准征收原告房屋所在地块,但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同年11月,被告街道办在征收范围设防护围挡,预留通道,原告认为围挡影响其房屋使用,遂委托京云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称:


未对原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或损害其利益,行为合法。11月,原告周边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设防护围栏保障安全。原告未达成协议,故房屋未围入围栏,并留安全通道。拆迁中偶发停水停电非故意,已及时修复。原告陈述不实,请求驳回诉求。


京云拆迁律师认为: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委托设置围挡,街道办为本案适格被告。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搭建设施,需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审批。被告街道办未提交审批同意证据,故其在原告房屋前设置围挡行为违法。


结果: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街道办在原告房屋前设围挡违法;二、责令被告街道办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该围挡。



  2024-07-30    1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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