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胜诉案例集锦节选,涉及合肥、宿州、阜阳、滁州、马鞍山等地!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胜诉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胜诉案例 > 案例集锦

胜诉案例Boutique Cases

数千件成功案例,为万位客户解决法律问题

安徽省胜诉案例集锦节选,涉及合肥、宿州、阜阳、滁州、马鞍山等地!
更新时间:2024-07-30

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安徽省捷报频传,有确认强拆违法、撤销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责令相关部门履职、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合肥、宿州、阜阳、滁州、马鞍山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撤销征收决定胜诉案



基本案情:刘先生是安徽省宿州市村民,有当地房屋。为提升城市建设,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公布征收数据,刘先生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不满补偿,刘先生要求区政府提供评估文件但未得回应。为维护权益,刘先生求助京云拆迁律师。律师确认区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并前往现场制定维权方案,起诉区政府至法院,要求撤销征收决定。


庭审中,区政府辩称,一、征收决定合法。征收决定符合各项规划,并在启动前进行了征收范围公告、摸底调查并公示,征收程序正当。征收决定的作出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征收费用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就绪后,依法作出了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二、评估机构的选定并不是埇桥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必要条件。综上,请依法驳回许化堂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责,故其主体合法。但区政府未提供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区政府先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对该补偿方案进行会议论证,且尚无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征收项目符合规划、计划,即召开会议通过征收决定,均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区政府作出的19号地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但鉴于涉及被征收户人数众多,且多数已签订协议且房屋已拆除,撤销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19号地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区政府负担。


判决书


图片图片



案例二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撤销不合理征收补偿决定书胜诉案


基本案情:张老先生在安徽马鞍山居住近60年,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房屋被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2021年7月,张老先生收到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但认为补偿低且存在遗漏。他选择寻求专业拆迁律师帮助,最终选择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所制定维权方案,锁定安置补偿方案,并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针对申请人提出“未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评估并遗漏部分应当予以补偿项目”,被申请人委托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2021年6月8日送达申请人。评估报告书送达10日内,申请人未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和提出异议。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政府,有权实施相关工作。同时,被征收房屋价值应按评估办法确定。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评估前未通知申请人配合实地查勘,且未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违反法定程序,评估结果缺乏公正性,应撤销。


结果: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县政府作出的1号《县政府国有土地上,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判决书

图片图片



案例三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镇政府强拆违法二审胜诉案


基本案情:杨先生十年前购买某村熊某房屋,后遇市重点工程征收,房屋纳入范围。杨先生非本村户口,被告知无补偿资格,房屋仍被征收拆除。杨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维权,律师指出风险。杨先生诉镇政府至法院,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法院认为杨先生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原告资格,裁定驳回。杨先生坚持上诉,律师团队制定应对方案。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杨先生和熊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意味着案涉房屋的产权并未发生转移,那么杨先生对案涉房屋就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镇政府的拆除行为与其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其不是案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或益物权人完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京云拆迁律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进行反驳:


一审法院混淆合法利益与主体资格,杨先生房屋合法,法院应保护其利益。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应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为标准。镇政府未补偿即强拆,影响杨先生居住、财产权,其属行政相对人。

《行政强制法》规定,因行政机关违法强制受损的公民、法人等有权要求赔偿。杨先生证据初步证明其为房屋实际居住人,即使购房违法,仍享有房屋内财产权益。杨先生与镇政府拆迁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入户登记及补偿细则证明杨先生为征收对象,具补偿资格,镇政府应补偿。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并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判决书

图片图片


案例四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胜诉案


基本案情:王女士位于安徽阜阳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需征收,但补偿不足,未签协议。2019年6月11日,县城管局因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三日内自拆,否则强拆。王女士为维护权益,委托北京京云律所代理。京云律师调查后认为通知书违法,遂将县城管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通知书。


庭审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庭辩称,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被告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请法院依法裁判。


京云拆迁律师针对被告的理论,以专业理论和实战经验,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反驳。

首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7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合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被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诉争通知书的认定事实、处理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依据,应视为没有证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7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判决书

图片图片


案例五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案


 基本案情:董先生在马鞍山市经营农家乐,含餐饮和垂钓园,生意良好。因项目征收,农家乐被拆,但未签补偿协议,损失惨重。董先生向区管委会申请公开拆迁相关信息,管委会未答复。董先生委托京云(申云)拆迁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管委会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公开申请信息,并由管委会负担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区管委会答辩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管委会至原告起诉时未收到。次年7月8日,区管委会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才得知原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原告出具的证据显示收件人为他人收、门卫。经本单位门卫核对,也未收到上述邮件。区管委会根据原告申请的事项,于次年7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了原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本案争议点为区管委会在法定限期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30条第1款,董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区管委会门卫签收,视为已收。其次,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第2款,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董先生的申请。再次,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1条第1款,区管委会在诉讼中已答复并告知法院,但董先生要求确认其不作为违法。鉴于已答复,判决履行无意义,故应判决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一、确认被告区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判决书

图片图片



案例六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镇政府强拆违法二审胜诉案


基本案情:许女士是安徽合肥村民,2011年购刘先生房屋。2018年,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许家被征。因补偿未协商一致,许家未搬迁,房屋被镇政府拆除。许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许女士非合法产权人,驳回起诉。许女士后委托北京京云律所维权,再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庭审中,被上诉人镇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为被答辩人不是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或用益物权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对涉案房屋存在产权的依据就是一份不规范的购房合同。涉案房屋是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上诉人均不属于镇政府辖区村民,因此在井岗镇不具有取得集体土地房屋的资格,上诉人为了投资拆迁利益,在井岗镇辖区范围内购买集体土地房屋,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属于无效行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上诉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上诉人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即使上诉人购买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并不影响上诉人对房屋中其它财产享有合法权益。

 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其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之间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具备法定的原告主体资格而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裁定:一、撤销合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16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合肥市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判决书

图片图片


案例七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镇政府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钱先生在安徽凤阳县某村建房,后该房因棚户区改造需征收。因补偿不合法、不合理,钱先生拒签协议。2020年9月11日,镇政府未告知钱先生且无书面手续,强拆其房。钱先生愤怒之下委托京云律师维权,律师调查并制定策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原告的诉称房屋是2020年9月11日被拆迁,起诉期限应当从次日计算6个月,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案涉的房屋、土地已经被征收,被告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就案涉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作出公告,在公告期内原告未能与被告就房屋拆迁、安置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搬迁,所以依法对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对案涉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了相应补偿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提出,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原告在被告镇政府拆除房屋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情况下,起诉未超过一年,故未超起诉期限。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被告镇政府不具有强拆房屋的法定职权,其行为超越职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确认被告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强拆原告钱先生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图片图片



  2024-07-30    10295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38-1029-1697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