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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胜诉案例集锦节选,涉及温州、台州、杭州等地!
更新时间:2024-07-30

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浙江省捷报频传,有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确认强拆违法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温州市、台州市、杭州市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温州村民确认违法强拆胜诉案



基本案情:家住浙江省温州市某村的赵女士,得知自家老房子被征收,喜成“拆迁户”。然而,征收方未发公告且补偿不合理,赵女士拒签协议并沟通无果。镇政府以“拆除违建”为名,突击强拆多户房屋,包括赵女士家。赵女士愤怒,委托京云拆迁律师团,将镇政府、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三被告共同辩称,1、按法律规定,建设需办土地和规划手续,经调查赵女士未审批即建房,属违建,应拆除。2、已发出拆除通知,赵女士未自行拆除,故拆除合法。我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赵女士诉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1. 违法建筑依法的确应当予以强制拆除,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强拆前需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若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诉讼且不拆除,可申请法院强拆。本案中,三被告联合发出限期拆除通知,并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赵女士陈述申辩意见等即直接实施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确认。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镇政府、县住建局、县国土局拆除赵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行政机关共同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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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台州市居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案


基本案情:陈女士为在台州安家,用积蓄购买商品房,但开发商逾期20个月未交房。与开发公司沟通无果后,为了解情况,陈女士于12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住建局下属单位房管局申请公开项目房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设立及收支明细情况政府信息。住建局于次年1月2日住建局回复陈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为维权,陈女士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起诉住建局,要求其撤销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庭审中,被告住建局称非适格被告,原告应向房管局申请信息公开,并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住建局未保存或制作原告申请的信息内容,仅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负有职责,未涉及资金监管帐户及收支明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针对被告的抗辩,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房管局系被告下属的事业单位,并不具有法定的行政职能,也不具备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该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房管局所作答复的法律后果亦应由被告承受。


其次,被告应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向原告公开其保存的监管帐户信息。被告房管局未作区分,直接回复“未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未向原告公开部分应公开的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一、撤销被告住建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二、判令被告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原告公开项目房屋预售资金的监管帐户信息。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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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温州市村民确认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王先生是浙江省温州市某村村民,其房屋因核电站项目需征收。因补偿未谈拢,征收暂停。但王先生收到危房搬迁通知,称其房为D级危房需拆除。王先生不解,房屋结构坚固且一直居住,故未自行腾空拆除。后,镇政府便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强制实施拆除。

为此,王先生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维权,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称,按上级要求在全镇开展“大拆大整”,推进危旧房治理。原告房屋为D级危房,应拆除。被告为公共利益和原告安全,通知原告腾空,但原告未配合。被告遂依法强制拆除,原告诉求不成立,请求驳回。



京云拆迁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案中,被告没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作为强制执行依据,且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迳行拆除涉案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违反《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的上述规定。


其次,鉴于涉案房屋已经实际拆除,被诉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请求确认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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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杭州市村民确认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任先生为浙江省杭州市某村村民,其房屋地理位置优越,遂翻建为食品公司,经营良好。然而,公司所在地块被征收,补偿低,任先生拒签协议。后来,国土局与城管局分别下发《违法用地改正通知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责令任先生拆除。但任先生未采取行动,城管局遂于4月24日强行拆除任先生的食品公司房屋。任先生愤怒,委托京云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局强制拆除任先生户房屋(共计建筑面积910.6平方米)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区城管局主张:


一、被答辩人违法建设确凿。被答辩人房屋占地应143平方米,但现场测绘显示其主房周边额外占地73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达910.6平方米。


答辩人强拆行为合法。鉴于已阐明被答辩人违法建设事实,答辩人对其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合法合理,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区城管局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一、关于被告是否具备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告未经涉案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属于超越职权。


二、被告的拆除行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从强制拆除行为的前置行政程序看,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作出的215067号《违法用地改正通知书》,及被告作出的002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均经有权机关复议确认违法,所以被告后续依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强制拆除也缺乏依据。


三、关于被告拆除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被告在施行强制拆除措施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定程序,系程序违法。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城管局对任先生户号主房周边建筑面积为910.6平方米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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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温州市3户村民确认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赵大河、赵天明、赵成刚(三人均为化名)在温州某村各有房屋,其中,赵大河在地号为A318-7-3、A324-4-1处各有一房屋,赵天明在地号为A347-6-2处有一房屋,赵成刚在A341-7-6处有一房屋。三人均因某项目房屋被征收。然而,三人突然收到镇政府《通告》,以未经批准建房为由要求3日内自行拆除。三人未自行拆除,镇政府遂强行拆除。三人认为镇政府未公告、安置、征求意见、听证,侵犯其权益。经联系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前往现场了解情况,为三人答疑解惑并代理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称,在城市规划区或乡村建设需办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三原告未经审批,在多处土地上建房,属违法建筑。被告组织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不成立,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抗辩,京云律师强调:


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本案中镇政府未催告、听取当事人意见,直接拆除违法,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房屋已拆,无法撤销,三原告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求合理,应支持。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拆除三原告位于地号A318-7-3、A324-4-1、A347-6-2、A341-7-6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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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30    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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