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件成功案例,为万位客户解决法律问题
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甘肃省捷报频传,有确认强拆违法、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责令相关部门履职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天水、临夏回族自治州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基本案情:袁先生为甘肃省天水市某县村民,合法购地进行商用。后政府启动征拆,并发布棚改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通告,明确征收详情及补偿标准。由于袁先生对补偿标准并不满意,故双方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出来后,双方多次协商补偿未果,结果在征收方的示意下,镇政府强制拆除了袁先生房屋及剩余土地设施。袁先生不满,委托京云律师将镇政府、县住建局诉至法院。
庭审中,镇政府答辩道:镇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政府是城关镇陈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非行政主体。该区域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于原告的房屋挡在其房后已经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成片房屋前,房屋无法实施拆除,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原告的房屋依法评估,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原告房屋拆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住建局辩称:本机关仅是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单位,不是适格的被告,其余答辩意见与城关镇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一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并非适格的被告。原告在起诉时已提交了现场拍摄的照片初步证实二被告负责实施拆除了其房屋。被告在举证期内,并未提交相应的事实证据证实其主体资格存在问题,通过法庭审理和调查,亦不能证明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确实有授权,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适格。
同时,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该条例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二被告是武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是授权行为,其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与原告协商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原告也没有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二被告直接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缺乏合法依据。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二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
基本案情: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的何先生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期房,但苦等8年房未建成,期间结婚生子都靠租房住。他查询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设公司土地使用权信息未果,遂起诉要求信息公开,但遭到驳回。委托京云拆迁律师后,上诉至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继续审理并判县自然资源局承担诉讼费。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一审未向何先生送达县自然资源局的答辩材料,而是将裁定书和答辩状一并寄给何先生,未通知何先生参加诉讼等程序,直接驳回起诉,违反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何先生要求公开的材料不属于以上信息,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做出回复。因此,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当支持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结果:二审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观点。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