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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胜诉案例集锦节选,涉及成都、广元、乐山等地!
更新时间:2024-07-30

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四川省捷报频传,有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确认强拆违法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成都市、广元市、乐山市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成都市村民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案



基本案情: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某村的赵先生家遇征收,补偿标准致生活水平下降。原居近二百平自建房,现在遇到了拆迁,根据征收方的标准,赵先生一家人只能获得不足一百平的安置房,并且没有额外的货币补偿。


赵先生求助于京云律所,律师指出补偿不合理,违反法律保障原则。建议赵先生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商品房价及安置资格,再向征收方申请补偿。赵先生听取律师建议自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却两次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赵先生无奈,遂委托京云拆迁律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告知书并公开信息,诉讼费由该局承担。


庭审中,区规自局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有受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答复行为合法、符合期限和原告要求。因赵先生申请信息不明确,故发告知书要求更改、补充。此行为系阶段性处理,未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答复合法。请求驳回赵先生诉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赵先生在收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书后,赵先生在明确某项目的开发商名称后,再一次向其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却依然以同样的理由拒绝答复。并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赵先生在补充提供了开发商名称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应当对其申请进行实体答复,但其仍要求赵先生补充信息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行政正当程序原则。


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赵先生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处理或答复的法定职责,在对相关信息尽到详细检索义务的同时,若发现相关信息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应及时提供法律依据说明该信息不应当由其制作或者保存,而不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


结果: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撤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的答复行为;责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赵先生重新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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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广元市村民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案


基本案情:朱先生家住四川省广元市某村,得知家附近将被政府征收后,期待成为拆迁户。但多次与区政府协商补偿协议无果,甚至区政府工作人员称,就算朱先生不签协议,为了项目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朱先生的房子也会被拆掉,到时候,这补偿协议朱先生不签也得签。朱先生焦急,咨询京云拆迁律师如何提高补偿。律师建议确认补偿款标准并考虑提起行政诉讼。朱先生委托律师代理,律师向区政府申请公开拆迁信息,区政府未答复,遂将区政府诉至法院。


庭审时,区政府称未收朱先生信息公开申请,快递证据收件人栏空白无签字,不视为送达。朱先生申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非区政府公开范围,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征收土地公告已依法公开。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朱先生提供证据证明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已投递签收,签收人为“他人收,电联放门卫”,区政府邮件签名也注明“电联要求放门卫”。去年当地颁布一则通知,区政府所有信件由收发室签收,门卫室作为区政府组成部分,送达门卫应视为送达区政府。


其次,朱先生申请的内容属政府应主动和重点公开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知情权是政府义务,区政府应答复朱先生申请。区政府未答复朱先生的行为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责令区政府对朱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区政府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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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乐山市村民确认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刘先生是四川乐山市村民,有住房且家有四口。后来,县政府通知征地,刘先生村在征收范围。县国土局与村签协议,征177亩多地。同年12月,县国土局发公告要求按时拆迁,逾期将强制拆除。


因补偿不满,刘先生未按时交房。县自然资源局发搬迁通知并汇款10万余元,认定刘先生部分房屋违法占地。次日,相关部门强拆其房。刘先生不服,委托京云律师维权。一审认定强拆违法。县政府上诉,刘先生再委托京云律师代理。


二审中,县政府称,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县政府负责批准征地补偿方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拆迁。县自然资源局已公告并拆除刘先生房屋,与县政府无关。县政府人员在场不代表参与拆除。一审推定县政府参与拆除,不符事实。请求撤销109号判决,确认县政府非本案被告并驳回对县政府的起诉。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本案争议焦点为县政府对刘先生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一审已明确认定并阐述理由,法院应认可。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未对《限期搬迁房屋告知书》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也未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场未制止明显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县政府应当对违法强制拆除刘先生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此种认定不仅符合依法实施土地征收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强化人民政府对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活动的监督职责,避免今后类似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县政府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采纳京云拆迁律师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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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乐山市村民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案


基本案情:代先生家住四川乐山某村,因产业园征地拆迁项目,其房屋及土地被征收。因为从始至终他都没有见到相关的合法征收手续及文件,他与京云拆迁律师交流解决方式,但,代先生自行申请信息公开未获答复,遂委托律师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不答复行为违法,并由县政府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县政府称,收到代先生信息公开申请后,县国土资源局已答复。明确告知代先生案涉为国防涉密工程,正在预审,未公告征地。已收征地拆迁款,县政府无不予答复行为。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指行政机关履职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公民可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政府应答复。代先生申请信息公开,县政府转交国土局答复,但答复不代表县政府,故县政府未履行答复义务违法。法院判决县政府行为违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县政府对代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县政府承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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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广元市村民确认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王先生于2006年在四川广元租地建养殖场,效益良好。十几年后,城管以其建筑未获规划许可,认定违建,要求拆除。王先生接受不了经营了多年的养殖场突然变违建、要拆除。于是,拒绝签收执法调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随后,区城管分局便组织人员,对养殖场的房屋、树木、鱼塘实施了强制拆除。城管遂强拆。王先生家庭面临巨大困境,遂委托北京京云拆迁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城管分局称:一、未进行树木、鱼塘拆除,与拆除行为无关。二、拆除原告房屋合法,因原告在原址所建房屋未获城乡规划许可,属违法建筑。据法律规定,被告拆除行为合法且未侵犯原告权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须先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清晰认定。若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且逾期不拆除,行政机关方可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未依法限期拆除,直接公告并5日后强制拆除,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京云律师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城管分局强制拆除原告王先生养殖场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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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30    1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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