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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胜诉案例集锦节选,涉及太原、运城等地!
更新时间:2024-08-05

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山西省捷报频传,有确认强拆违法、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责令相关部门履职、撤销违法的征收决定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太原、运城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山西太原杨先生申请信息公开胜诉案


基本案情:家住山西省太原市的杨先生,为了孩子上学,特意在市中心买了一套学区房。不料孩子上小学的时候,却被告知不能读该片区的重点小学,但无意中得知同小区的其他几栋楼的孩子可以上该重点小学,只有他所住的这几栋楼的孩子只能上普通小学。同一小区,区别对待,杨先生不能忍,便同一栋楼的高先生一起,找到了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为其代理,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当地片区小学的招生信息,却被告知不予公开,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市教育局辩称,不存在逾期答复的行为。理由是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发现原告未填写联系方式,便通过电话联系联系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因此,太原市教育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法定时间内对两位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被告工作人员虽与原告的委托代理律师进行过电话沟通,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此次通话是对原告进行了答复。更何况,杨先生申请表中虽未填写具体联系电话,但其填写了其他联系方式即详细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且在邮寄信封上亦标有原告联系电话,故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申请表未填写联系方式,申请表形式不符合要求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责令被告市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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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太原刘女士母子诉街道办确认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孙先生母子为太原市民,居105号房多年。因城市规划建设,房屋被征就补偿问题无法与征收方达成一致。街道办强拆其房,伤刘女士。母子诉街道办至法庭,法院以房屋属A煤矿,母子非适格原告为由驳回。实际上,该房为A煤矿公产,老孙去世后刘女士居住。房地为划拨,后拍卖给投资公司。A煤矿与投资公司有安置协议,街道办多次协商未果后强拆。母子在京云律师协助下,上诉至太原中院,获继续审理权。母子委托京云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


庭审中,街道办当庭辩称,一、两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案涉房屋为A煤矿的公产房,用于在A煤矿服刑的老残人员临时居住,两原告均不属于老残队人员,案涉房屋所属土地原为国家划拨用地,在转为出让用地后已经通过公开拍卖的程序,出让给投资公司使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两原告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被征收主体。二、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A煤矿已经就房屋的拆迁签订了易地安置补偿协议,案涉房屋的拆除不存在强拆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中二原告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二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二原告起诉本案主体适格。

其次,基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房屋征收、强制拆迁等法定职权,对合法建筑的拆迁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本案中二原告提交的强拆现场照片,能够初步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存在。

再次,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本案中在强拆前无任何单位向二原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及危房通知等法律文书,强制拆除后也无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谁是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强拆后也无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拆责任,原告可选择一个或多个被告起诉。本案中被告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将二原告带到宾馆后,原告所住房屋被强拆。二原告以街道办为被告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应确认被告神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结果: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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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太原市黄女士诉街道办确认强拆违法二审胜诉案


基本案情:黄女士一家是山西省太原市某煤矿的员工,居住在该公司的公产房内(没有相关安置文件、房屋产权证)。市政府发表了相关的文件,要对涉案房屋进行拆迁,并给予了煤矿相关的补偿费用。之后的两年多里,相关人员多次上门同黄女士一家协商,但是黄女士拒绝进行搬迁。在之后的时间里政府多次下发文件,黄女士依旧拒不搬迁。最终经相关政府要求,拆迁部门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煤矿已经就房屋的拆迁签订了易地安置补偿协议,黄女士一家对此表示不满,因此找到了京云律师寻求帮助。


庭审中,街道办辩称,黄女士一家虽然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里,但并不享有该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原告与涉案房屋被拆除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是煤矿,其已经就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签订了易地安置补偿协议,不存在强拆行为。


京云拆迁律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进行反驳:

公产房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是保障员工居住权而安排的,即使原告没有取得房屋的房产证,但是其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多年,被告对此事是知情的,表明被告默认原告拥有房屋的居住权,原告的居住利益对其本人有着重大的影响,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是对原告居住权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侵害权利的损害责任。

且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也可能对房屋居住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具体到本案,黄女士一家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中,无论其是否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其合法利益都有可能在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中遭受到侵害,被告在原告未取得补偿的情况下强行实施清除行为,违反正当的程序要求。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定继续审理。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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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运城市关先生诉市政府撤销征收决定胜诉案


基本案情:关先生在市政府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内有一套老房子,因棚户区改造,被纳入了拆迁范围。却被市政府告知自己不具备补偿资格,说是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关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违法,并撤销该《征收决定》。


庭审中,市人民政府辩称,关先生没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也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另外,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已经得到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有完善的征收补偿方案且经过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征收决定》合法。因此,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关先生的起诉。


京云拆迁律师针对被告的理论,以专业理论和实战经验,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反驳。


首先,关先生出示的证据证明关先生在涉案行政行为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的房屋,属于应该给予分户的情形,并且关先生系《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的住户,原告是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不能否定关先生与所诉《征收决定》的利害关系,因此,关先生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其次,关先生出具了省、市国土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函,证明关先生房屋所在的地块未办理征收手续,依法还属于集体性质。《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履行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但是市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审批,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虽然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省政府作出了批准征收的批文,并不能改变之前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的性质。因此,应当判定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2024-08-05    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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