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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仰圣社区土地,西至西外环路,北至仰圣社区土地;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仰圣社区土地,西至西外环路,北至仰圣社区土地;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建设路,西至西外环路,北至仰圣社区土地;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仰圣社区土地,西至西外环路,北至建设路;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仰圣社区土地,西至仰圣社区土地,北至仰圣社区土地; 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仰圣社区土地,西至仰圣社区土地,北至仰圣社区土地;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仰圣社区土地,西至西外环路,北至仰圣社区土地;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仰圣社区土地,西至西外环路,北至仰圣社区土地;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仰圣社区土地,西至仰圣社区土地,北至仰圣社区土地; 地块10: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建设路,西至仰圣社区土地,北至仰圣社区土地; 地块11: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仰圣社区土地,西至仰圣社区土地,北至建设路; 地块12: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仰圣社区土地,西至仰圣社区土地,北至仰圣社区土地; 地块13: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仰圣社区土地,西至仰圣社区土地,北至仰圣社区土地; 地块14: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仰圣社区土地,西至仰圣社区土地,北至仰圣社区土地; 地块15:四至范围:东至仰圣社区土地,南至文砚路,西至仰圣社区土地,北至仰圣社区土地; 地块16:四至范围:东至蒙阳社区土地、正源路,南至建设路、蒙阳社区土地,西至蒙阳社区土地,北至蒙阳社区土地; 地块17:四至范围:东至福源社区土地,南至建设路,西至福源社区土地,北至福源社区土地; 地块18:四至范围:东至兴业路,南至建设路,西至福源社区土地,北至福源社区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费城街道仰圣社区、蒙阳社区、福源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18拟用于费县2023年城市品质提升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费城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4月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费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 1 个区片,其中 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 102 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费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费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费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唐兆军,联系电话:0539-5050263 。 费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京云拆迁征地知识 农村土地征收可以享受社保吗? 农村土地征收可以享受社保,征收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以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相加计算社保补偿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