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商品房维权、家事房产等房产纠纷案件
董女士与李先生是再婚夫妻,两人婚前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用作婚房,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房子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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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前些年,有位自称是丈夫妻子的人找上门来,董女士才知道李先生之前结过婚,而且并没有离婚,仅是感情不和与妻子分居多年,她和李先生属于重婚,这段婚姻后来被认定无效。李先生过世后,李先生的妻儿找到董女士说,房子是李先生名下的,董女士不是继承人,要她搬走。董女士想问,这套房有她的份额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虽然董女士和李先生的婚姻因为重婚而被宣告无效,但两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在两人没有协议约定时,法院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当初董女士和李先生为了结婚而购房,在此之前两人已经处于同居状态,购房后两人共同居住共同还贷,所以房子应当属于两人共同共有。
在具体份额上要公平地进行分配,尽管董女士不是法定配偶,但董女士在这段无效婚姻中属于善意的无过错方,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即使房子在李先生名下,但综合房子的购买时间、出资、居住使用情况,可以酌情认定董女士有一半份额。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