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件成功案例,为万位客户解决法律问题
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福建省捷报频传,有确认强拆违法、撤销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责令相关部门履职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福州、厦门、宁德、武夷山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基本案情:黄女士家住福建省福州市某村,遇到征收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却收到镇政府公告,称其房屋为违建需拆除。她不解,因房子在宅基地上建,且交钱由镇政府统一施工。黄女士持有宅基地购买协议,三证齐全。为保住宅地,她求助京云律所,决定起诉镇政府撤销公告。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一、镇政府有权依法处理乡村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未获许可或违规建设的,镇政府可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逾期可拆除。因此,《公告》权力合法。二、《公告》是过程性行政行为,非最终决定,不能强制执行,不产生强制效力,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三、《公告》非强制拆除部分,是行政指导行为,无强制力,主要起告诫、劝告作用,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1. 黄女士提交的购买协议、收款收据和产权证明证明其宅基地房屋合法,非违法建筑。2.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黄女士与案涉房屋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原告。3. 责令黄女士搬离并拆除房屋的《公告》实际影响了她的权益,应受理行政诉讼。4. 镇政府未遵循法律流程认定违建,未履行法定程序义务,且《公告》证据不足,应撤销。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公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镇政府负担。
判决书
基本案情:王女士为福建福州村民,因镇政府称她家为违建并限期拆除而困惑。她表示,房屋是合法继承的,原为旧仓库,母亲购于村委会,并持有土地证。她不解为何仅凭航拍图就被判定为违建。为此,她委托律师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拆除通知。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第一,据调查显示,王女士房屋并未通过任何审批手续,亦没有在建设后进行任何物权登记,故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王女士对该处违法建筑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第二,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镇政府有权对辖区内的乡村违法建设做出处置,镇政府有权决定限期拆除,程序合法。
京云律师指出:首先,根据王女士提供的《协议书》、收款收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是通过合法继承手续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王女士与案涉房屋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其系本案适格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对案涉房屋之建设是否经过土地、建设部门审批进行了调查,亦无法证明限期拆除公告的作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故限期拆除公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书
基本案情:何先生为福建省宁德市村民,收到镇政府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拆除未获建设规划许可的房屋。他委托京云拆迁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通知书。一审法院以未直接影响何先生权利义务为由驳回。何先生疑惑,难道必须等房子被强拆才能维权?京云拆迁律师随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重审此案。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何先生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其建设行为违法,镇政府制止其继续违法建设而通知停止建设行为合法。并且,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是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对何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何先生的起诉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本案焦点:镇政府给林先生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属行政诉讼范围。
依据《土地管理法》65条,镇政府有权责令无规划许可或违规建设者停止并限期改正,否则可拆除。但镇政府在发通知前未调查,直接认定林先生违规,程序不合法。另外,此通知具强制性,对林先生设定义务,无论其是否合法,若林先生不执行,将受行政处罚。若林先生行为合法但被误判,其权益受损。因此,该通知影响林先生权利义务,属行政诉讼范围。原审判决需纠正。
判决书
基本案情:家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的陈先生,在2008年的时候在荒地上建造了一处房屋生活,转眼次年城市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自己拆除这座房子,陈先生不明原因为什么要自己拆除,就一时间没有理会,万万没想到的是2020年4月管理局直接带人闯进陈先生家中,在争吵中把陈先生的房子强制拆除。陈先生认为管理局在拆除前没有给自己送达告知书、催告书等,使自己在一片茫然中被拆除了房子,其次,自己也没有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另外陈先生觉得管理局在乱用职权,因为自己所在村庄土地陆续在规划开发,征收土地后保障村民生活的用地又没有落实,自己为了生活不得不建房所以管理局很有干预拆迁活动的嫌疑。于是找到京云律师请求帮助。
庭审中,城市管理局辩称,1、根据相关文件已经证实涉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确实属于违建。另外自己的所有行政行为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属于合法行为;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陈先生没有拆除,才导致被强制拆除。对陈先生房子的拆除行为根本不违法;3、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陈先生在所谓的遗留荒地违法搭建房屋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行为,与农村生活保障用地、所有的生产生活用房根本无任何关系。自己仅仅是因为陈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设的才强制拆除与土地征地补偿行为无关。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陈先生自行拆除。陈先生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陈先生仍不履行义务的话,依法作出、送达强制拆除决定并公告后,才可以进行强制拆除。本案中,管理局没有依法履行程序就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判决书
基本案情:贾先生是福建省厦门市人,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因隧道建设项目的需要,贾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贾先生为了解征收的合法性,于11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区建设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隧道建设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区建设局于11月13日收到了该申请,但是拒不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贾先生慕名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代理人介入维权。
庭审中,被告区建设局答辩称,在收到起诉状前,被告未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区交通运输局有两个院落,均未找到原告邮件。原告证据显示邮件由保安签收,非指定地点或签收人。因此,信息公开申请邮件收达日期为次年2月25日,我局于3月8日邮寄答复,仍在办理期限内。
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非被告职责权限范围。被告仅作为隧道项目的实施主体,与镇政府合作,未制作或保存原告所申请的信息。被告已告知原告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首先,原告邮寄的EMS快递信息与原区交通运输局实际信息相符,邮件已送达并由门卫签收,证实原告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称其未收到申请的抗辩不成立。
其次,应认定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1月13日送达,但被告在次年3月8日才答复,超过法定答复期限,构成程序违法。
判决书
基本案情:罗先生与第三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在福建省南平市某地承租了建筑面积约500平米的彩钢瓦钢构厂房,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后来,街道办认定罗先生租赁的厂房为违法建筑,并将罗先生的违法建设的案件移送至市管理局。市管理局经审批后,2020年3月8日,市管理局向罗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他在2020年3月14日前自行拆除房屋。
罗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了解详细案情后,针对市管理局作出的《决定书》的违法之处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庭审中,市管理局答辩称,一、原告违法事实存在。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三、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四、本案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原告使用的场所和空地,系租赁所得,原告在租用空地上在违法搭建房屋厂房等,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行为,与原告所称农村生活保障用地,与所谓的生产生活用法根本没有任何关系。被告行政相对的仅为原告违法建设行为,与租赁的土地征地补偿行为无关。原告租赁空地进行违建,目的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他经营使用,并非所谓的生产生活居住用房。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以原告违法建设涉案房屋为由认定其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无论从第三人陈述,亦或者证人陈述,无法直接证明涉案1000平方米均系原告建设,被告在未进一步查明违法建设行为及相对人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8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为合法行政相对人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应不与采纳。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