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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胜诉案例集锦节选,涉及郑州、开封、周口、商丘等地!
更新时间:2024-07-29

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河南省捷报频传,有确认强拆违法、撤销政府作出的答复书、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责令相关部门履职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郑州、开封、周口、商丘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周口市确认强拆房屋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为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河道城区段治理项目启动,牛先生家宅基地被纳入拆迁范围。他对此不满,因有落叶归根的想法,希望在退休后回乡养老。牛先生关注项目进展,因不愿老宅被拆,未签拆迁协议。市政府作为征收方在未出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拆,牛先生寻求法律帮助,最终委托律师将拆迁方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拆迁方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市政府强调其行政征收补偿用地手续及程序合法,征地公告在省政府批复后发布。他们充分征求了各界意见,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宣传。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工作依法进行。此外,市政府并未对牛先生家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而是与居委会、拆迁公司和搬家公司合作,由他们对未搬迁的居民家实施了拆除。故牛先生指称市政府强制征收不符合事实。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牛先生提供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明确了市政府为征收主体,其下级单位分别负责征收和实施。市政府应依法监督落实征收工作,牛先生宅基地房屋被强拆确系市政府的征收行为,市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归还土地且不自行拆除地上物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居委会无权拆除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且居委会作为市政府的下属单位,其拆除行为应视为市政府的委托,即市政府强拆牛先生房屋的征收行为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市政府在土地征收中对牛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费50元由拆迁方承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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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郑州市9户居民诉履行法定职责胜诉案


基本案情:河南省某市进行棚户区改造,闫先生等9户居民为被安置户。拆迁人承诺除协议补偿外,另给一处安置房但未履行。开发商通知交房时,9户居民发现安置房所在的花园项目与购物中心均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涉嫌违法交房。他们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查处,但被告知查处职责已转至城市管理局,后者未回应。为维权,9户居民联合寻求解决方案,最终选择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代理维权,请求法院判决城市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回复9户居民申请。


庭审中,城市管理局辩称: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闫先生等9户居民不是查处行为的相对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资格。二、查处违法建设属公共管理,非居民请求为先决条件,且案涉9户居民非行政处罚程序中必要利害关系人,其未证明与花园、购物中心有法律利害关系,9户居民举报是行使监督权,查处与否不影响其权益。三、城市管理局未收到9户居民的查处申请或举报信,故无需答复。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9户居民作为建设项目的被安置人,举报项目开发商违法交房,城市管理局收到转交的查处申请书,应当及时转办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虽然涉及查处结果与举报人没有诉的利益,但城市管理局收到举报材料未及时转办处理,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9户被安置人起诉请求判令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予以支持。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限被告城市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9原告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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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遭违法强拆申请行政赔偿胜诉案



基本案情:赵先生在商丘市经营干洗店,通过法拍购置案涉房产。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其门店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告知赵先生,仅87.04平为合法面积,余下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双方沟通无果,赵先生未签补偿协议。征收方强拆其房屋。赵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后,确认强拆违法,现要求行政赔偿及拆迁补偿。


庭审中,区政府表示已依法对涉案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赵先生的房屋已被征收。评估机构已依法选定,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确认了其市场价值。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应依据补偿方案确定。

京云拆迁律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进行反驳:区政府违法强拆赵先生房屋,应负行政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赵先生房屋合法面积为102.3㎡,拆迁补偿单价应以四年前征收补偿单价为基础,考虑房价上涨幅度,确定为11278.69元。并且,区政府还应补偿赵先生停产停业、室内物品、装饰装修等损失。


结果:赵先生获得合理补偿。判决:判令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赵先生损失共计1400023.12元。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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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周口市黄先生信息公开胜诉案


基本案情:黄先生在周口市的宅基地因新项目被征收,但他对此一无所知,因此委托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团队维权。律师团队通过EMS向区政府申请公开相关征收项目的补偿协议及费用使用情况,但区政府未回应。因此,律师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不答复行为违法,并公开相关信息,由区政府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区政府称,一、其工作人员没有收到被答辩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无从答复。二、黄先生房屋所在区域应当位于他区管辖范围,不属于自己区管辖,区政府没有也不可能对其房屋及其宅基地实施拆迁,故信息公开应向他开发区申请。

京云拆迁律师针对被告的理论,以专业理论和实战经验,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反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区政府签收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但其至今未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结果:法院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责令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黄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区政府承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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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开封市刘先生遭违法强拆胜诉案


 基本案情:市政府为河城区段治理项目发布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刘先生的房子在征收范围内,但他对补偿金额不满,双方存在分歧。然而,在他准备与征收方进一步洽谈时,房子被强行拆除。刘先生认为此举违法,给他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为其代理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市政府的强制征收和拆房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市政府辩称,其行政征收行为合法,未侵犯刘先生的合法权益。一是行政征收补偿用地手续以及征收程序合法。二是其并未对原告实施过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居委会与建筑拆迁公司签订协议后,对未搬迁的刘先生家实施了拆除行为。刘先生诉称是市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事实。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市政府作为土地征收主体,市政府应依法监督落实征收工作,对刘先生宅基地上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系市政府的征收行为。其次,居委会发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强制腾退房屋并拆除原告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侵犯原告权益。再次,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主导并授权相关单位实施征收,故应承担违法责任。居委会行为视为市政府委托,亦属违法。

结果:法院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市政府在土地征收中对原告刘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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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登封市黄先生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黄先生在河南登封有房屋,政府欲低价征收,双方僵持。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黄先生未理会。一年后,房屋被强行拆除,黄先生拍下现场录像。维权无果后,委托北京京云律师提起诉讼,律师通过调查取得强拆的违规证据,请求确认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辩称:一、黄先生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中,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的合法性,也不能证明其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利害关系,故黄先生原告主体不适格。二、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但根据黄先生提交的证据,拆除其房屋可能是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拆除。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黄先生因所建房屋被拆除,自身利益被损害,具备原告资格。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出现在拆迁现场并承认负责该片区的动迁工作,虽否认强制拆除但未提供证据,因此其辩解不成立。并且,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能证明其拆除行为合法,加之其非法定征收或合法拆除主体,无论房屋是否合法,其均无拆除权,故其行为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黄先生所建的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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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郑州市张女士遭“拆违促迁”胜诉案


基本案情:张女士是郑州市某区村民,有两间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问题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未签安置补偿协议。后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区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张女士提起诉讼,法院撤销了相关拆除和强制执行决定。京云律师接受张女士委托,为张女士维权,提起诉讼确认区政府、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政府辩称:1、经市城乡规划局依法认定,张女士所建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设,违法事实清楚。2、张女士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3、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街道办辩称:1.张女士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2.街道办未实施强拆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京云律师提出,第一,区政府和街道办作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二,张女士因其他行政诉讼耽误起诉期限,属于扣除起诉期限的法定情形,且区政府、街道办未告知拆除时间及起诉期限,故原告起诉未超法定期限。第三,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因缺乏合法依据而被确认违法并撤销,故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区政府、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张女士两间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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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开封市14户居民申请信息公开胜诉案


基本案情:14户河南省开封市居民购房后,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向房管局申请公开预售资金监管信息,但被拒绝。他们认为房管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侵犯其权益,遂委托北京京云拆迁律师进行维权。律师为申请人提供心理疏导,调查取证后,决定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14户居民申请公开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庭审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14户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获书面回复,详细解释了信息不公开的原因。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第三方信息,如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等,因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不予公开。


京云律师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住建局有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如公开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需征求其意见后作出答复。本案中,住建局未充分履行检索和告知义务,也未提供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损害第三方权益的证据,因此其答复中关于不予公开的部分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并重新答复。


结果:法院同意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责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 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不予公开的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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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9    1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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