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商品房维权、家事房产等房产纠纷案件
这年头,虚假宣传的事太多了,在房屋买卖上也是如此,但是能够打赢虚假宣传民事诉讼的太难了。什么原因?根本的原因在于大家签的合同是开发商的格式条款,那么咱们怎么在这种比较被动的条件下去反败为胜呢。
第一,对当初线上线下的宣传资料要做尽可能的收集。
第二,遇到虚假宣传往往要从监管部门入手,可以向市场监督局提起虚假宣传的违法查处。
第三,任何一个楼盘的开发,从它的拿地规划、施工预售、验收备案等等,这么多的手续真的完全合法合规吗?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来挖掘更多的问题,进而增加解决问题的筹码。
第四,与开发商进行直接的沟通和谈判,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的补偿或者是其他的解决方案。
维权证据
1、售楼广告、宣传材料可以作为书面证据证明开发商宣传的前期所作出的承诺。
2、录音录像可以证明开发商所言所未是否与宣传、承诺一致。
3、购房合同内是否有对宣传作出的规定,或者是否存在无效的“霸王条款。”
4、规划图纸等资料可以到房管部门查询。可以证明开发商是否在后期违反规划改造。
维权途径
1、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2、可以自发组成维权联盟,共同收集证据,共同起诉。
3、委托资深的专业律师可以让胜诉的几率更大,律师更懂得维权的方法。集体委托律师,费用可以分摊,不会太高。
3、可以通过论坛、报社、电视台等媒介将消息散播出去,可以形成对开发商的压力。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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