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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国道 315 线洛浦至墨玉段公路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 (新政发〔2024〕23 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 315 线洛浦至墨玉段公路项目用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符 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区洛浦县、和田县、墨玉县征 收农民集体土地 94.8459 公顷。 二、你区应督促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 收,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 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 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 做好生态保护修复,着力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自然资源部 2024 年 9 月 14 日 征收哪些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